首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