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