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取得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