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资格申请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