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