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