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