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