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购买主体建立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承接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