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与事业单位改革相结合,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