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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2014年12月15日颁布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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