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