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 第九条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督查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督查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工作作风、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持正,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觉接受监督。 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对督查人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