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
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