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督查工作条例(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政府督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要求督查对象自查、说明情况;

听取督查对象汇报;

开展检查、访谈、暗访;

组织座谈、听证、统计、评估;

调阅、复制与督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通过信函、电话、媒体等渠道收集线索;

约谈督查对象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