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