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