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 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