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