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

部分扩建、改建项目;

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前款第三项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