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