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推动深化全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财政支持政策体系,指导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工作,引导带动地方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监管政策,指导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指导、信息共享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