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 被担保人或者第三人以抵押、质押方式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有关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