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融资担保业务,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准备金计提有关规定,按照风险实质提取相应的准备金,确保拨备充足。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取得财政风险补偿资金,应当计入专项担保赔偿准备金,用于业务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