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财政部同意或者不同意征收政府性基金的审核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上报国务院。其内容包括:申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是否同意征收及主要理由;对经审核同意征收的政府性基金,还应当提出对政府性基金项目名称、征收机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方式、使用票据、资金用途、使用单位、执行期限、监督检查等内容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