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国务院所属部门(含直属机构,下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申请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没有明确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