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2015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结论分为“通过论证”和“未通过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编制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时,将项目财政支出责任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未通过论证”的项目,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