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社会资本交纳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社会资本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的2%。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PPP项目初始投资总额或者资产评估值的10%,无固定资产投资或者投资额不大的服务型PPP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平均6个月服务收入额。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