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收集、整理PPP项目信息;
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维护和更新PPP项目信息;
组织编制本级政府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需要,在其他渠道同时公开PPP项目信息;
与PPP项目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项目实施机构、社会资本或PPP项目公司等PPP项目参与主体应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提供PPP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