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