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
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价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
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
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