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
虽与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其他不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