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经营者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