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成本监审卷宗并存档。卷宗应当实行“一项目一卷宗”制度,内容包括:成本监审书面通知、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成本监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