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七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价格前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成本监审目录中确定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