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四条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以下简称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成本实施成本监审。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