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每一项目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监审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成本监审项目;

成本监审依据;

成本监审程序;

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其理由;

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定价成本;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者成本监审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