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粮食转为中央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