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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粮食转为中央储备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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