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