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