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2001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听证主持人违反规定程序,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并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导致决策失误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