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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制定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价格的经营者或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定价权限的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营者可以委托有代表性的行业协会等团体作为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