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1949年) 2.

2. 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得由《人民日报》摘要写成新闻或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时,亦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