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可以以电子形式归档并向档案部门移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再以纸质形式归档和移交。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