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