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四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上级政府部门应当根据下级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在确保政务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完整回流业务信息系统收集和产生的下级政府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并做好系统对接和业务协同,不得设置额外的限制条件。 下级政府部门获得回流的政务数据后,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共享、使用,并保障相关政务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