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