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自作出同意共享的答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共享政务数据。 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可以通过服务接口、批量交换、文件下载等方式向政务数据需求部门共享政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