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目录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应当依法开展保密风险、个人信息保护影响等评估,并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 政务数据目录应当明确数据目录名称、数据项、提供单位、数据格式、数据更新频率以及共享属性、共享方式、使用条件、数据分类分级等信息。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