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数据共享条例(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政务数据共享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组织编制、更新和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组织提出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申请,组织审核针对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申请,协调并共享本部门政务数据;

确保本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符合政务数据共享标准规范;

组织提出或者处理涉及本部门的政务数据校核申请;

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中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组织开展本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安全性评估;

本部门其他与政务数据共享相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