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第十五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十四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