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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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